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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行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表日期:03月20 2019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1927次

国内防雷行业自上个实际80年代末诞生,至今已有近30年的发展历程。气象主管部门为了管理好防雷行业的发展,出台过很多防雷管理地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地不断提高,防雷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制定、更新、修订和废止。【钧和电子•防雷器】将现行有效的防雷管理法律法规罗列如下,供您学习参考:


钧和电子防雷管理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一)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10月7日修订)

(一)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1.有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5.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国家气象灾害应预案》

4.4.8中规定: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四、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6月24日实施)

该文件整合了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旅游景区等依然由气象部门负责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铁路、民航、通信等其他各行业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归各专业部门负责。

于此同时,取消了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

上述防雷管理法律法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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