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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新变化

发表日期:03月16 2021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2340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是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雷电防护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而开展的。该规定较之前的规定都有哪些变化呢?钧和电子分享如下:


钧和电子分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新变化


变化一:规范审批事项名称

此次修订将《规定》全文中的“防雷装置”简称统一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全称,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表述一致,更加规范准确。

变化二:调整审批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2017年修订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关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与国发39号文和《条例》保持一致。

变化三,简化审批流程

1.精简审批环节。取消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的环节。在取消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中介服务事项后,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流程,通过优化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删除了原第七条、第八条。

2.压缩审批时限。落实国家关于压缩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时限的有关要求,《规定》第十一条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缩到十个工作日,通过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变化四:取消中介服务事项

国务院第一批和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取消对应申请材料。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即“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删除了原第八条、原第十条,删除原第九条和原第十六条的相关条款,并调整了相关条款表述。

2.增加受理后技术性服务的规定。对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规定》增加了第九条、第十四条,落实该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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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五:取消人员资格要求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此次《规定》修订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删除了对人员资格证的要求,删除原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删除原第十六条和原第十七条的相关条款表述,调整了相关申请材料的条款。

变化六,取消相关证明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中国气象局取消了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证等证明事项,不再作为申请材料提交。《规定》删除了原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调整了相关申请材料条款。

除了上述变化外,还对文字表述做出调整,并与《气象灾害条例》保持一直,使该规定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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