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雷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01月10 2020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907次
据【钧和电子•浪涌保护器】了解,日前,浙江省气象局为了加快推进防雷检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防雷检测管理办法》政策。具体内容分析由【钧和电子•浪涌保护器】分享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防雷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强力助推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建设,省气象局制定了《浙江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是落实《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建设任务和规范履行防雷检测机构诚信管理职能的重要制度。
二、《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1号令)等法规和规章等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修复及应用。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包含第1~5条。
第1~2条为立法依据、意义和适用范围。
第3条明确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在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4条明确了防雷检测机构在信用归集过程中的配合义务。
第5条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进行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包含第6~12条。
第6条明确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分类。
第7~9条对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了定义。
第10条规定了六类信息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防雷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第11条明确由省、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公共数据工作机构或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归集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
第12条明确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保存和披露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修复包含第13~18条。
第13条明确鼓励防雷检测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对其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第14条规定了防雷检测不良信息信用修复的前提条件。
第15条申请防雷检测不良信息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16~18条规定了防雷检测不良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受理、修复确认以及确认通知等流程。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应用包含第19~21条。
第19条明确防雷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托省公共信用监管平台构建评级模型统一组织实施。
第20~21条明确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防雷检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不得使用超过公布期限的信用信息。
第五章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包含第22和23条。
第22条明确了不良信息主体异议申诉权利。
第23条明确了行政监管结果被变更或撤销的对应的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包含第24和25条。
第24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防雷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第25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四、《办法》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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