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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发表日期:12月29 2020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691次

钧和电子了解到,2020年12月15日,中国气象局颁布了第37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该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防雷器的选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主要内容如下:


钧和电子分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详细内容可登录气象局官网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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