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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雷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表日期:12月30 2020 文章编辑:原创 浏览次数:575次

对防雷检测机构开展信用监督管理,能够有效确保防雷器等装置的检测质量,提升社会防雷安全。钧和电子了解到,近日江苏省气象局就《江苏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防雷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具体如下:

第十条 负面信用信息按照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当年结果为不合格(考核评分85分以下)且评分为70分(含)以上的;

(二)在开展检测活动所在的省不具备固定工作场所或工作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三)未执行检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或管理混乱的;

(四)检测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标准规范要求的;

(五)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

(六)检测标准适用错误或者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七)出现雷电防护装置应检未检情况的,或检测发现安全隐患未开具整改意见的;

(八)检测设备缺失或未经法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九)未及时将检测结论和整改建议抄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

(十)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十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三)从业人员在其他检测单位从业,或者检测单位使用无能力、无正式劳动关系等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当年结果为不合格且评分为70分以下的;

(五)伪造记录或者检测报告无法回溯的;

(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七)检测报告综合结论判定出现重大错误的;

(八)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九)拒绝或者阻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更多内容可登录当地气象局官网查看。

有关防雷安全相关内容可随时关注钧和电子网站www.junhedianzi.cn或拨打电话1594304826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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